好吧,我是被贝美女骗进来的,要不然我不会在刚看完天安门之后看这样一部大闷片。
差点呕血。
玛卡的纪录片:http://www.youtube.com/user/dinzzz414#p/c/0938BF24000377A1/0/r7ou2-Kv4UA#p/c/0938BF24000377A1/0/r7ou2-Kv4UA能上youtube的一定要看,国内能翻墙的尽量翻吧。
有些事情不是藏就藏的住的,如果没有理性,历史会一而再,再而三的重演。
然后再看这片子,本来指着美式的惊险刺激平复一下心情,没想到里面的每一句台词都像在暗指着这个国家发生过的事情。
在最高法院的一段台词,来源:http://www.douban.com/subject/discussion/16396126/?post=ok#last(用楼里截下来的英文重新翻了一个中文版,主楼的中文太诗化了我看不懂)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1972年的BRANZBURG V.HAYES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记者在陪审团前保护他们线人,不说出他们名字的权利,同时,它给了政府监禁这些记者的权力。
It was a 5-4 decision, close. In his desc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 'As the years pass,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那是一个5-4的微弱差异。
在STEWART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中,他说,政府的权力变得越来越无孔不入,那些掌权者,不管他们持有何种政见,他们想做的只是让自己永垂不朽,而受害者,是人民。
很多年过去了,一切如他所料。
Mr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she could'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 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ARMSTRONG女士本可以在政府的责难之下屈服,她可以因而抛弃她曾对线人许下的保密诺言,她可以因此轻而易举的脱罪,回家。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再也不会有任何线人给她提供信息,再也不会有任何线人给她的报纸提供信息。
如此,当我们再次逮捕别的记者的时候,我们会让整个出版界无关紧要,再然后,我们会让第一修正案也变成一纸无关痛痒的空文。
(关于第一修正案,传送门:http://en.wikipedia.org/wiki/First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tter at the thought. 再然后,如果总统包庇犯罪,如果军官虐囚,谁来让我们知道?
我们,这个国家的权力将再也不对那些赋予他们权力的人负责。
如果它再也不需要畏惧这种责任的时候,政府是什么?
不寒而栗。
Imprisoning journalists-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Some time ago, 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her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监禁记者是别的国家做的事情,是那些,惧怕他们的国民的国家,而非珍视和护佑他们臣民的国家。
不久以前,我开始感觉到在RACHEL ARMSTRONG肩上的个人和家庭压力,我说我只是在替她辩护而不是她的原则。
但是,当我见到她的时候我意识到,对于伟大的人来说,她和她的原则是没有区别的。
可惜,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没有第一修正案。
所以本质上,这是个和我们无关的片子,无关的原则,无关的感动。
片头一幕,TIMMY和另一个男孩坐在一起,另一个男孩假装睡着,踢了一下前座的椅子诬陷TIMMY。
妈妈回身,但是TIMMY没有告密。
而后小女孩ALISON跑过来说有人拽她的辫子,TIMMY说她是打小报告的人,我们不应该打小报告,而妈妈却说除非为了保护自己。
而在接下来发生的事里,她却做出来和她儿子一样的选择,不做告密者。
关系消息的来源和结尾。
首先可以肯定,最后也没有说出最初始的来源。
而最初始的来源是大使女儿,大使女儿ALISON无法提供证明而只是说了这么一件事。
而这就是这件事的源头,女主角因此去找其他人询证,其中主要包括那名白宫官员。
大使女儿说的话的确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可信,但是却是真真正正的消息来源,而女主角也并没有凭借小女孩的一面之词写报道,而是多方求证最终证实了她的话所以才写的报道。
那么女主角为什么始终如此坚定,即使面对的是监狱生活,亲子分离,丈夫背叛等等。
因为我们知道,即使说出消息源,作为消息源的小女孩ALISON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
那么她的在坚持什么?
请大家看一下事情发生的顺序,大使夫人死后,那个白宫官员才出来坦白。
我看了有些人的分析,我同意其中的某些观点,女主角在保护她的线人,白宫官员就是其中之一最重要的。
我同意女主角一开始要保护的就是包括这个白宫官员在内的人。
而当白宫官员自己再出来之后,本来就没有事了,这期间大使夫人也就是ALISON的妈妈意外死亡。
女主角最后没有选择说出来是为了保护这个小女孩的感情。
不想让ALISON认为,由于她无意中透露的事而导致妈妈的死。
女主角至始至终都是信念坚定的记者,是一个water-walker(form from Bible)。
对这部牵涉自由、宪法、政治的电影,只做一点背景介绍和说一点个人浅薄的说法,欢迎大方之家补正。
(一)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电影中一直提到“第一修正案”,那么到底什么是“第一修正案”?
查了网络资料,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其实只有一句话:"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1787年,美利坚联邦成立不久,开始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给各州立法机构批准。
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
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
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
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
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
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
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
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
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
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
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
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 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相关的著名案件: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尼罗案西蒙一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犯罪受害人委员会案赫夫龙诉克利须那思想国际协会案辛辛那提市诉探索网络公司案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金凯德诉吉布森案(二)对提供来源的线人的保护电影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瑞秋是否应该交代暴露CIA工作人员的线人。
我支持电影中伯恩赛德在最高法院的那段陈述词所表述的观点: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正是本法庭 违背了确保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权利。
而是赋予政府权力 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来源的记者 。
裁决结果是以5:4的接近票数得出的 。
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It was a five-four decision. Close. “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斯图尔特法官曾说过:“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多年以后,这样的权力被愈加滥用。
In his diss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As the years pass,the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阿姆斯特朗女士本可在与政府的斗争中妥协,本可放弃她保守秘密的原则,本可简简单单地回去同家人团聚。
M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 She could ha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 ha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但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不会有人向她提供任何情报,再不会有人向她的报社提供任何情报。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然后明天 ,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 , 我们让这些报社失去所有的信息来源,等同于我们在无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有掩盖罪责?
一名军官是否有虐待囚徒?
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 ,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
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 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dder at the thought. 监禁记者?
那针对的是别的国家,是那些惧怕她人民的国家,而不是想要珍惜和保护她人民的国家 Imprisoning journalists? 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 就在不久前,我开始感受到来自瑞秋·阿姆斯特朗案中的人性压力。
我曾告诉她 我只代表她个人,而不是她的原则,直到我再次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真正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之间根本没有区别。
Some time ago,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a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这里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如何监督当权者的行为?
当法律无法直接审判当权者,当当权者滥用权力掩盖罪行,当人民无法靠近事实的真相,也就只有靠媒体、非官方力量来揭露当权者。
而媒体等非官方组织的来源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媒体的监督力量将大大被削弱。
那将是道路以目的世界。
(三)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可以这么说,普通法圣哲Blackstone在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上的主张是一个泉眼,从此分出两道隽永不息的支流,这便是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看待该条款的两种态度。
Blackstone声称:“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
每个人都有权在公众面前表达其喜好,禁止这些行为便是破坏出版自由。
但是,如果他的出版物有害而且非法,他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可见,Blackstone的主张是,对于言论和出版,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但可处以事后惩罚。
“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便是上文所说的泉眼,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对此不存分歧。
而对于事后惩罚的问题,他们则显露出态度的分殊,出于方便,暂且称他们为限制派和保护派。
需注意,两种态度的分歧只在于保护的程度或限制的程度有别,而不是绝对禁止和绝对保护两个极端。
在事后限制的问题上,Jefferson和Hamilton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
Jefferson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
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
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
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
当然,这绝不是普遍的追诉,因为那将构成迫害,相反,我说的是有选择的追诉”。
即是如此,出版自由也将岌岌可危。
正是Jefferson的主要政敌Hamilton拯救了这种自由,并使它成为一件批评政府的有效政治武器。
在一段被多次引用的名言中,Hamilton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
在这样两派主张营造的智识氛围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也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我们首先按照时间顺序,简单追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演变。
1 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
该标准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州就可以依据警察权力来处罚他。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Sanford法官写道:“应该做出有利于制定法效力的假定。
在该法的含义范围内,没有必要要求被告已经倡导了‘某些确定或即刻的暴力或违法行为’。
只要被告以笼统的话语倡导这类行为,就足以据此进行制裁;而且,是否倡导立即实施这类行为,并非关键问题……这类倡导也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的人群而做出”。
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乏法官对被告行为的猜测,因此,法院就容易维持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
不过,在这一时期,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保护派的声音,只不过他们没有占据法庭多数而已。
而且,霍姆斯法官倡导的“明显且现存危险”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并最终成为多数的声音。
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到五十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
如上所言,霍姆斯法官早就提出这一标准,只是一直未成主流观点。
该标准更多地具有客观味道,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终于使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宪法价值的等级序列中占据了“首要地位”。
霍姆斯的公式经后来法院的重复和完善,成为限制言论的政府行必须迈过的三道门槛,否则,这类行为便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这就是:(1)一旦某部法律表面看来侵害了一种首要自由,就假定该法律违宪,继而,就要求政府证明该法律不违宪;(2)政府必须证明,该种自由在当下的情境中会导致明显且现存的危险;(3)政府必须保证,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消除即刻的危害,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去限制自由。
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以及最高法院随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判决倾向的摇摆。
在五十年代初的一起案件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了权衡标准,从此一改以前那种靠单一的公式去套用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做法。
在该案中,Hand法官写道:“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去探询危害的严重性和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可以为避免这种危害而限制言论自由”。
此后,法院在判决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便以具体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基础,权衡“互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可想而知,保护派对权衡标准当然不满意,因为保护派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多少有点绝对保护的倾向,因此,随着最高法院持不同倾向的法官的变动,整体的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在以上勾勒出的大致线索中,法院在判定是否为言论提供保护时,基本是以言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标准的。
在这方面,两派意见不存分歧,所不同的,只在于这种后果的远近而已。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视角:1 关注言论的内容本身:“挑斗性言语”(Fighting Words)标准。
对此,Murphy法官写道:“禁止这样一些特定种类的言论,从来不会引发宪法问题。
它们包括淫秽下流、亵渎神灵、诽谤中伤和侮辱或挑斗性言语。
这类言语一出,便会造成侵害或者即刻引发失序”[29]。
虽然这一标准迸发着蓬勃生机,但是,法院经常表现出悲观的态度,因为他们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挑斗性言语”。
2 关注政府的限制行为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
按照这种思路,法院不去关注言论可能会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是看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激冷效应”,也就是说,导致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政府行为具有这种效应,就将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部分文字来源: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http://baike.baidu.com/view/687300.html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D%83%E5%88%A9%E6%B3%95%E6%A1%88http://bingganxcx.fyfz.cn/blog/bingganxcx/index.aspx?blogid=311006
有人觉得结尾揭示出小女孩是消息来源是一个败笔,因为国家不会为小女孩的童言无忌定罪,甚至女记者的这种无畏的保护和带来的牺牲也变得毫无意义.但我得说,除了结尾让我有点意外,有点感慨,也对女记者之前的坚守原则更加尊敬,尽管她最后妥协了.因为她衡量的不是利益,而是作为一个记者操守的本身,我也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因为"揭发"小女孩并不会给被揭发人带来恶果,如果那个人是成人的话,女记者还会继续承受下去的.从结局来看,记者的罪是白受了,连她自己都说,如果早知道这样,她压根不会写这个报道.但是作为反思的人,我们应该看出真正出问题的不是她的固执. 作为我自己,我了解了应该更深地去看待矛盾和罪恶.如果一个人被打劫了,他事后会埋怨自己不应该那个时间选择那条路回家,这是因为我们习惯对比我们强大的人和事妥协,这种埋怨的前提是接受强者可以对我们不公的权力.但却忘了最重要的一点,这种权力本身就不应存在.但是人,往往是弱小的人,都习惯于站在权力的一边衡量对错,就像小时候被老师歧视的孩子往往会遭到全班人的白眼一样.这是因为哪怕是孩子,生长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都会没来由得对权力有种安全感,迫不及待的站在代表权力的一边,而权力的对立面则可以被侮辱,被损害,也许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杀人,但却可以心安理得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死刑.所以当道德和法律紧密得联系了在一起,正义和真理就可以得到保障了么.难道我们的恶不是以一种被压抑扭曲的方式通过权力宣泄出来么?
斯诺登案刚开始的时候,我无意间接触了两起相似案件:一是还在审理中的一等兵Bradley Manning 维基泄密案;一是历史上Daniel Ellsberg引发的"五角大楼文件"案。
Ellsberg安然无恙地活着,斯诺登得到了一年短暂庇护,而曼宁正面临着20至136年的监禁。
当时觉得非常不公,朋友却告诉我曼宁泄漏的是军事机密,这在军队是无法容忍的,可能会给国家带来巨大危害。
我不明白。
每次的泄密事件都有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称泄密者为叛徒,要求惩处。
他们也多数都违反了法律,比如曼宁,比如斯诺登。
若按照法律,他们被惩罚无可非议。
电影中的女记者瑞秋,若被安上这个罪名,监禁期限一定会比两年更长。
她最终却是以藐视法庭的罪名被判刑,已经是幸运。
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里面说,无论国家对你作出何种判决,你都必须要执行和遵守。
这是法律与公民之间的协议。
所以苏格拉底慷慨赴死。
我不能理解。
后来碰到一句话 an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 不公正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
对国家、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我更同意圣奥古斯丁的这句话。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管理人群,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正义,我一直是这么理解的。
所以我相信若政府有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揭发谴责是正义的,若法律不能维护人民的权利,被废除或不遵守是正义的。
梭罗因反对奴隶制、未使用投票权而拒绝缴税,我认为这是正确的。
”我有权利承担的唯一义务是不论何时都从事我认为正义的事。
"我曾想,若我生在奴隶制时代,是否会有勇气反抗它的存在。
幸运的是,我不需要戴脚铐被鞭打;不幸的是,奴隶制不过是换上了言论、真实、公平、暴力等名字而已。
我并非不尊重国家的安全。
然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只是存在可能,我们不能因为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限制一切行为,这是在纵容政府权力的无限制扩张。
即使曼宁给维基解密泄漏了大部分文件而可能被敌军利用时,法官最终也裁决了“援助友军”罪名不成立。
我相信这是正确的判决。
我们没有看到国防安全被威胁,但士兵射杀无辜平民和儿童的画面却历历在目。
我不管斯诺登抱着什么样的心理去泄密,但政府机关监控全民却是真实可信。
就像瑞秋所说,如果他们提供的情报很有价值并且值得相信,那么他们所怀有的动机就不那么重要了。
现实也往往是,跟政府作对的个人,难有好下场,能保命已是最好结果。
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监控当权者的行为,不管是否签署了某些所谓协议,不管是否宣誓某些言论,不管是否存在一些不公正的法律,做正确的事是最根本的原则。
“如果不公正是政府机器必然产生的磨擦的一部分,那么就让它去吧,让它去吧:也许它会磨合好的。
──不过,毫无疑义,机器终将被彻底磨损掉的。
如果不公正的那部分有其独自的弹簧滑轮、绳索,或者曲柄,那么你可能会考虑修正的结果会不会比原来的谬误更糟;但是,如果不公正的那部分的本质要求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时,那我说就别管这法规了。
以你的生命作为反磨擦的机制来制止这部机器吧。
我不得不做的是,无论如何都要确保我不为我所唾弃的谬误效劳。
”
真相至上 (2008)8.32008 / 美国 / 剧情 悬疑 / 罗德·拉里 / 凯特·贝金赛尔 马特·狄龙观看完影片有一些疑惑,其实在影片播放至一半的时候,大概已经猜到告密者是被曝光CIA身份者的女儿。
为了寻找答案于是继续观影。
观影结束最后为了求证自己的判断是否合乎逻辑,细细翻了影评,可结局令人失望。
可能看过影片的影评人,并没有get到影片真正强调的点在哪里。
首先,毋庸置疑,记者Miss Armstrong·瑞秋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在行业内的可信度。
着手撰写了政府关于刺杀后续的阴暗面,而后各大平台(太阳报等)均刊登了此报道。
此篇报道对社会的影响力之广,动摇所谓“自由民主”之深让政府措手不及。
注意,此时瑞秋的出发点是追求公司与个人的“名”和“利”。
为了获得记者的最高荣誉—Pulitzer(普利策奖)而为之。
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随着事件的不断升级发酵,这件事情变得不再那么简单。
瑞秋因为背负隐瞒叛国者身份被拘捕。
此时,瑞秋没有曝光告密者是因为告密者只是一个小孩子,如果曝光,那么瑞秋会失去在行业内及整个社会的信誉(即人民是不会相信小孩子能说出国家机密这件事),一旦失去信誉则Pulitzer(普利策奖)将无从谈起……Point1.此时的瑞秋是自私的。
与此同时,Erica.艾瑞卡(被曝光CIA身份者)被精神恍惚的陌生人枪杀。
注意,此时记者瑞秋意识到事情的复杂性及Erica.艾瑞卡已经死亡的事实(无法挽回)。
决定独自承受牢狱之灾并将告密者(Erica.艾瑞卡的女儿)无意将机密泄漏给自己的这件事保密至死,为的是保护艾瑞卡的女儿不在成长的过程中背负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母亲被杀的这一事实(即孩子的心理阴影或心理包袱),瑞秋这样做是出于自己也同样是一位母亲,能感同身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是多么重要。
同时,也是为了兑现瑞秋在车上对告密者(艾瑞卡女儿)的承诺。
Point2.而此时的瑞秋是无私的
5个特工去委内瑞拉调查回来的报告中,只有一份是证明其没有责任的,但是报复行动还是发生了。
虽然无法证明其正确性和评价总统内阁的判断力,但当我们自己处于瑞秋这种情况下的时候,才会感触到我们是多么的渺小。
我们常说为了国家的利益要牺牲个人的利益,即使是违背正义,沦丧道德,亵渎真理,也要义无反顾。
但是正如本片所揭示的瑞秋这样一个小人物,我们从最初到最后一直揣摩着她的内心,旁观着她的遭遇。
她做了所应该行驶的权利,却遭受了不该遭受的痛苦。
仿佛只要一切和国家安全挂上钩的,任何法律和草案都得做出让步。
原来我们每个人民群众,身上都有一个卸不掉的国家枷锁。
起初我认为是法律的无情,但是这种无情可以更扩大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基础上。
只要涉及到国家的爪牙,那么即使用于保护我们的法律和草案也失去他的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被一个看不到的高墙所围住,我们只能在范畴之内行驶自己的权利,越过界限 就会遭受迫害,只因为我们与政府相比 太渺小了。
这是我所看过的由Kate Beckinsale出演过的电影里最有深度的一部。
在Rachel旷日持久地继续耗在拘留所里的时候,在其他记者由于压力或厌倦已经不再跟进报道此案件的时候,只有一个娱乐记者冒出来要求做一个直播的专访。
Rachel的编辑隔着玻璃无奈地对她说:我们正在失去关注度。
当一个事关根本原则的案件却沦落到试图通过一名娱记的访谈去抓住公众的眼球时,这本身就成了一个莫大的讽刺。
Rachel在访谈里毫不客气地直言,真正的记者都有着为维护自己的原则而去蹲监狱的准备,而你永远也不用担心政府会找上门,因为政府根本就不在乎你是怎么获悉帕丽斯·希尔顿吃饭的地方的。
这些年来媒体正越来越多地倒向花边和绯闻的阵营里去是个不争的事实,因为真相和原则总归是不够时尚、不够娱乐的。
不过在那些没有新闻自由的地方,这种趋势的形成倒也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公众无法在所有事关权利和原则的问题上获知真相,那也就只得转而去关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了。
谁爱上谁了、谁甩了谁了、谁整过容的,这些事情虽然无甚价值,但毕竟是真实的,不是么。
Rachel的丈夫带着情人在餐厅不巧遇见了Rachel的律师,于是只能为自己辩白:选择包含了后果,这都是Rachel自己的选择。
律师老头说,如果你认为Rachel在这种情形下依然还有选择的话,那么你们或许就不该在一起。
对于一部分人而言,永远都有那么些绝难妥协和放弃的东西,哪怕是以爱情或是家庭的名义。
正如这个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词:“我曾经告诉她,我是在为他本人而不是为了她的原则辩护,但也正是在遇到她之后我才明白,对于伟大的人而言,他们自己与他们的原则之间根本密不可分。
”然而原则有时候会索要尤其高昂的代价,这是那枚名为伟大的硬币不为外人知的另一面。
“当一个政府不再害怕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它的本质会变得如何?
这个想法让我们不寒而栗。
监禁记者?
这是其他国家做的事情,这是那些惧怕自己国民的国家的做法,而不是珍惜和保护公民的国家所为。
”影片中的这席话道尽了新闻自由的所有价值。
固然,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总是在与国家安全的交锋中获得胜利,因为这是一个正变得越来越复杂的世界,而自由也并非人类所追求的最高和唯一的价值。
自由可能需要在与其他诸如安全、平等这些价值冲突时作出适当的退让,但保留有获知、质疑乃至反对每一项以自由为代价的妥协的权利才是捍卫自由不受致命侵犯的根本保证。
当美国人说:“这是其他国家做的事情”的时候,口气里满是骄傲和优越感。
但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确有这个资格。
影片最后结局的设置着实有点模棱两可。
但假如你把Rachel从始至终捍卫原则的动机归结到母性的本能上去,反而会把整部影片的高度拽下来一大截。
或者不妨从另一面来看,正是因为Rachel打一开始就知道说出自己的消息来源并不会对这个“线人”造成任何的伤害却依然坚持一个记者的底线毫不退让,才愈加显得这种坚持的可贵。
而特别检察官发觉自己煞费苦心所要追查的“叛徒”到头来居然只是一个还深受同学的恶作剧困扰的小学生时,我似乎看到了躲在一旁的编剧嘴角上冷冷的嘲笑。
仁义理智信。
这几则信条,在当今的现实社会,已经岌岌可危。
我被这样的影片打动,是因为它将某些精神彰显在极端情况下。
在现实中的我们都清楚,表面的和平融洽不代表真的相濡以沫,而在极端环境中坚持的信念,才是真正的品格。
我深知,正坐在笔记本前敲打的我,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真正的选择是什么。
如果,是一种假想。
从一个穿着品味都属中产阶级的现代女性,“沦落”到在狱中被关禁闭,被人挥拳打变脸,惨至进入一个完全没有与自己性情相符的文化娱乐生活,甚至记事本都要被没收的极端情况下。
如果我是这样一个女人,我还会坚守对白宫官员的保护,对小女孩的承诺吗?
理智告诉我,凡是有理智的人,都会选择省人保己。
而那些与众不同的人,才会超越理智的看到,今天的妥协,将会为将来带来何种影响。
如果线人可以被“出卖”,还有多少人愿意透露真相。
如果让一个孩子知道,是自己的无心之过导致母亲的死亡,她今后的人生会怎么进行下去。
如果义和信的前面可以自主贯以某些条件,所谓坚守,又是为了谁,为了什么。
中国人常讲审时度世,顺势而为。
我总以为,这是对大多数人说的。
而我最珍贵的,是那些与众不同的少数人,TA们超越时,超越世,逆势而上,只为心中的坚守。
曾有一位导师告诉我,在现实的世界里,并非只有黑与白,反而那中间地带的灰是最大的空间。
我现在仍很认同,也希望自己在灰中可以更加游刃有余。
然而,只有那些不触及底线的问题,非原则问题,才能不黑不白,呈灰色色彩。
如果我们黑白不分,弄得满身是灰,又有什么意义呢。
那少数人中与众不同的人,便可以守白取灰不黑。
这样的人,我称之为有智慧。
如不能兼得,要仁,要义,要理,要智,要信。
这个故事的结尾很冷,没有皆大欢喜的结局,没有峰回路转,只有让人感受到一股彻底的冷。
不仅仅是严肃,更是悲伤。
这样的片子能拍的出来,证明这个国家有这方面的意识;对于那些拍不出这样电影的国家而言,只能说要么是无意识,要么是默认这种制度存在并不愿让人知道。
就目前的道德发展水平而言,无意识的国家几乎没有。
这样的国家,我们随处可见。
每个人都是do his job,每个人,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每个人都在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努力,于是造就了这样一个结局。
当我们为记者感到不平的时候,是否真的需要进一步反思,究竟是为什么导致了这样的结局?
难道仅仅是因为她的坚持,她的不妥协?
新闻媒体有报道权,不过一旦面对触动整个体制的事件,这时往往是最敏感的时候。
处理得好,媒体名声大噪、并会名垂青史;处理的不好或者被冷处理,倒霉的就是个别人和个别机构。
在这样不对等的对抗中,后者取得胜利的机会几乎于没有。
正如第一修正案无法对抗国家安全一样,在国家利益和道德之间,究竟需要怎样的平衡?
真相是要付出代价的!但结局让我觉得太矫情了。——||——哎,感慨啊感慨,本不想再次说的但又忍不住:要是在中国啊。。。。。早就被和谐掉了!——||——为什么中国那么多电影在歌颂政府官员的廉洁和和无私还……http://movie.douban.com/review/4656653/
真是我今年看到的最精彩的电影,没有之一。‘无论一个人多伟大,受多少人尊敬,爱戴,但最终有多少人参加他的葬礼,一般只取决于当天的天气...”不过就算生活残酷得没有下线,却依旧能看见这些付出全部来坚持自己内心的人。
她揭露了所谓的真相又能怎样?没有任何政党或政府垮台,她坚持的真相除了让两个家庭破裂,让自己获得个普利策提名并且深陷牢狱外,没有一丁点正面的作用。她的原则,只害人害己。
不做评价,只是对于人类的纷争我尽量避免
平靜低調的敘事,但依然會給人帶來一些思考。關於法律的真正使命,人是否有權利審判另一個人,而真相的重要性究竟在於它背後的利益關係還是它本身。結尾有些出乎意料。貝金賽爾的表現令人動容。
片名的意思是除了真相,什么都是浮云。。。 最大的逻辑漏洞是女一为了保护线人而选择了保守秘密,而这一切恰恰造成了线人的悲剧。女一问为什么男人为了巴拉巴拉蹲号子会值得尊重,而女人为了巴拉巴拉蹲号子却被非议。原因就是你的巴拉巴拉真的是nothing!but the truth.
所以 政府大过天 总统高于一切。结局是万万没有想到的 但是中间真的没想看下去的欲望啊
结尾让一切没有意义,保护小女孩不为她妈妈死内疚只需要让法官保密就行。如果一直不知道线人是谁这个片子绝对四星,现在看在那段辩护词上给个三星
这个片儿难道不是一篇流水账麽,高潮没有结局无力节奏拖沓毫无爆点,看不出来好,平淡过头,同类型片《毒家新闻》完全更胜一筹啊
无感。。。珍珠港女主角 挺美的
政治总是这么丑陋。。。
挺感人的。不过有点沉闷,有点压抑。
上周听完的,张力不足。。。
哇,好大一杯美式。新闻自由的高帽屹立不倒。
难以理解 一个无辜生命的消逝 和骨肉的分离难道不是她自己造成的吗???
看完会困惑于国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最后,还有多少人敢于去揭露真相。最后,大家都活在混沌中!
上帝很公平,总是让你在得到一样失去一样,而且肯定市区比得到的多。
這個適合放進<Cloud Atlas>里。
不太好理解的 价值观
都去看吧。哎。虽然说的是美国,但是很像某个会删评分的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