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战后德国对纳粹的反思也是逐渐反省,从这篇可以看到一个大概过程。
完全理解之中,同时在我的思维里盘旋的则是我们自己的历史。
人类史上的浩劫,归其根本不是一二个妄人的罪过,他们只是提供了表演的舞台,参与者是全体,每个人都能迅速在舞台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当浩劫过去能坐下来反省的时候,责任却归给了一二个妄人,这就是我们人类的原罪,亚当也矢口否认了不是因为自己经不起智慧果的诱惑。
历史掀开新的一页,傲慢的德国民族从过去的阴影里走出来了,我们口诛笔伐的日本确实在二战问题上反复态度,但是我们也对文革抱着同样的缄默。
我已经很久没有热泪盈眶了,在这片中,当西蒙诉说他在奥斯维辛集中营中错信门格勒医生,将自己的一对双胞胎儿女送走,后来听到别人叙述医生将小朋友如何残忍实验致死后,一世活着痛苦与内疚中的时候••• 我无法压抑内心的激动,很长一段时间,我以为我的心真的老了!
没想到羞涩干巴的背后还是可以激气一丝波澜••• 其实,整篇故事没有太多露骨的残酷虐杀场面,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张冷漠、平静的脸孔,只有小数主要角色的激动滂湃,他们就像湖面下激烈摆动尾巴的小鱼,试图扬起湖面产出旋涡一样。
他们原本也是缄默的一员,为了各自的生活,各自重新建立社会中自己的地位,就好像当时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联邦德国,在觉醒沉默的背后有那么一丝蓄势待发窥探后,主角们都无法平静地坐着了,他们全部站起来,为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事实,为了一个只是为了告知,最终也许都无法有成果的事实,将迷宫中的错综复杂人物关系、罪恶根源统统解构出来,并记录在案。
当最后,男主发觉,线越来越多了,而线的分布竟伸向了自己敬爱的父亲,自己的妈妈再婚后的继父,自己深爱的女主的家人,甚至街上任何一个路人都是源头所在,他开始崩溃了,不知道自己所做之事是否再有意义,是与自己整个民族为敌,还是安然地像全民族一样保持缄默呢?
当然,我会尊重自己不可剧透的大前提的!
我始终深信,只有自己感受的电影,才是自己的电影,而这样才可以令电影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得到一份尊重。
如果一份好评,或者一颗星星就一概而论,那我们还需要花两三个小时完成一出电影之旅吗?
西蒙这个角色令我印象十分深刻,他引领了故事的发展,也牵动着角色的情绪,我记下了他的一句说话(我只记得大概内容): “虽然我在这里有那么多的惨痛回忆,但我女儿第一次吃冰淇淋的笑容,我们第一次散步的街角,都在这里,这里不是我的家,那么,哪里才是呢?
”
今天是圣诞节的前夜,晚上的月亮特别圆,超市里人不少,都在为圣诞节囤货。
前天看了德国今年的申奥片《沉默的迷宫》,讲的是二战后德国国家检察院艰难起诉奥斯维辛集中营服役军官的故事,战争结束后西德一切百废待兴。
一切蒸蒸日上,人们急于摆脱战争的痛苦回忆开始新的生活,SS官员也一样他们回到了战争开始前的生活,有的重新做糕点匠,有的重新经营买卖,有的开诊所,甚至有些冲锋队的刽子手还在学校教书,就像一切都没发生过一样。
彼时奥斯维辛在德国几乎无人知晓,人们以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驻军营地。
一个奥斯维辛幸存者经过校园,惊讶的发现原来在奥斯维辛服役的官员正衣冠楚楚的教育着孩子,他佝偻瘦削的身子在瑟瑟发抖,他告诉了他的记者朋友,记者愤怒地跑到检察院要求严惩这名SS刽子手,但遭到了众检察官的奚落,尤其是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他们自诩精英深知德国当下的需求,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谁也不愿插手,而且每个德国家庭都或多或少的与战争有所牵连,这等于揭开整个德国的疮疤,没人会愿意的。
但这其中并不包括刚毕业的菜鸟检察官哈德曼,他以父亲的座右铭真相为信仰,眼里不容一点沙子,搁春秋战国绝对法家死忠。
他启动了法律程序,对这名教师停了职。
他以为这对记者算是一个交代了,但他跟大多数德国人一样对奥斯维辛一无所知,认为对纳粹的制裁只是德国战败所承担的惩罚,认为德军战争期间的暴行只是盟军的宣传手段,宣战借口。
所以实际上老师不会被停职,德国人不会在这个事情上跟同胞过不去。
记者给年轻的检察官泼了一桶冷水,迫使他深究集中营发生的一切,他到美国人的档案馆查阅德军档案,所有事情都被"严谨"的德国军官记录了下来,检察官震惊了,他仿佛走进了人性的迷宫,平时老师善良的糕点师怎么会在集中营杀人如屠狗,高等教育的医生怎么会拿儿童做活体实验。
这些人根本没有特殊之处,在社会中甚至还是模范,但是在集中营服役的岁月却扭曲的像个魔鬼。
是不是披上了战争的外衣,代表着国家就可以为所欲为,完全自发的谋杀行为仅仅披上军装就能获得合法性吗。
不,哈德曼要将他们都送上审判席。
同时要向整个德国曝光奥斯维辛,不能把战争的罪恶都推在希特勒身上,普通人犯下的罪行也许更能暴露战争的阴暗面,这件事由德国检察院来做要比国际审判更有意义。
然而所有被告在审判时均无悔过,能将之归因于集体的无意识吗。
为什么美国人掌握着这么多的档案,却毫无作为,我感到很困惑,也许他们不想需要西德的支持来对抗苏联而不想生枝节。
想想能这么深扒国家疮疤的,除了德国也没谁了,瞧瞧好基友日本,瞧瞧管制最严的大天朝。
集体的无意识,沉默,失语想想真是可怕,能击败阴谋论的唯有真相。
Veritas。
ps:没水平的人想要不剧透真难啊。
作者:徐贲出自:《东方历史评论》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
奥斯维茨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在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茨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茨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尔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旁的绞架上执行绞刑。
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茨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
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茨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
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
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茨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茨审判”。
法兰克福审判德国对奥斯维茨纳粹人员的审判相对滞后,从1958年起才开始进行系统调查,也主要是由于来自大屠杀幸存者的压力。
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起诉的有22名奥斯维茨人员,经审判后,有6名被判处终身监禁(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3名无罪释放,2名因病释放,其他罪犯获刑3年3个月至14年不等。
获刑者后来上诉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除一案外,全部维持原判。
在这之后,在法兰克福还进行过一些规模较小的审判,如第二次法兰克福审判(1965年12月14日至1966年9月16日)和第三次审判(1967年8月30日至1968年6月14日)。
据奥斯维茨国家博物馆的历史研究人员估计,奥斯维茨的党卫军人数1941年约为700人,1942年为2000人,1944年4月为3000人,1945年1月达到高峰,党卫军人数男为4415人,女为71人。
根据人员档案,大约有7000至7200党卫军曾在奥斯维茨集中营服务。
所有这些人员中遭到起诉的不足15%,但这个比例已经高于其他集中营的纳粹人员。
这是因为奥斯维茨知名度高于其他集中营,因此也更受世人的注目。
奥斯维茨党卫军也有在别的国家法庭上受审和判刑的。
据现有的资料,在英、美、苏、法和捷克共进行过11次审判,24名党卫军被定罪,有监禁的,也有死刑的。
在对伯根-贝尔森集中营(Bergen-Belsen,也称贝尔森集中营)看管人员屠杀罪审判时,也一并考虑他们在奥斯维茨的罪行,因为他们当中有的是从奥斯维茨调派过去的。
对生产化学产品的法本公司(IGFarben-Werke)以及钢铁和重工业公司克虏伯(Krupp)官员的审判,也可以看作是奥斯维茨审判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公司都曾以囚犯为奴工。
另外,建筑奥斯维茨焚尸炉的化学家和企业家布鲁诺·德希(Bruno Tesch)被判处死刑;为奥斯维茨提供毒气的德格施(Degesch)公司总经理格哈德·彼得斯(Gerhard Peters)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无罪释放。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茨集中营的中下级军官,它的起诉目的和审判范围都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奥斯维茨是什么性质的集中营;第二,如何追究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具体个人的罪责。
奥斯维茨集中营的性质是明确的,那是一个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机器,纳粹在那里犯下了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那就是“谋杀”(murder)。
法兰克福审判要追究的便是这个罪行。
将追究范围限制在谋杀,是为了法律审判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为了全面伸张正义。
在这个审判中只追究谋杀的罪行,不等于说其他罪行不是罪行,而是说,其他罪行不在这里追究。
仅仅只是追究个人的“谋杀”罪行,这后来成为法兰克福审判受到不少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是因为,一个人“谋杀”,不仅是指他杀了人,而且是指他有个人的动机,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杀人,所以,如果不符合后面这个条件,法庭便不能判处他犯下了谋杀罪。
2013年7月,打死17岁黑人孩子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的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获得无罪开释,就是因为陪审团不能确定齐默尔曼的“谋杀动机”。
他明明杀死了一个人,杀一个无辜之人是不正义的,但法律却宣告他无罪。
这是因为法律只是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遭遇的也正是这样一个问题。
由于它起诉的只是“谋杀”罪,它的审理范围非常狭窄,在这个狭窄范围内的法律审判结果是不能等同为正义的,当然,法兰克福审判本来就没有这个意思。
谋杀动机和被胁迫审判罪犯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没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审判的结果就会缺乏合法性,难以令人信服。
由于法兰克福审判是在德国国土上,在德国司法管辖区内,由德国法庭审理,因此它依据是的德国的法律。
在这之前,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通过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波兰于1944年8月31日制定,并于1946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惩罚杀害和虐待平民和俘虏的法西斯-希特勒罪犯,惩罚波兰国家的背叛者。
”以色列处决艾希曼(他是杀害数百万犹太人的“最终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以色列自己的一项法律[“纳粹和纳粹合作者(惩罚)法”],因为艾希曼是由以色列特工人员从阿根廷捕获并在以色列审判的。
以色列运用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艾希曼犯罪并不是在以色列的领土上,何况他犯罪时还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
而且,用来审判他的法律也是在事后才制订的。
艾希曼犯下反人道罪,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他自己也不否认杀人是罪。
但是,他争辩说,这不是他自己的主意,他只是执行而已。
在后来的法兰克福审判中,服从命令杀人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在考量“谋杀”这项杀人罪时,依据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典。
19世纪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经历过纳粹这样的极权主义和如此大规模的制度性屠杀。
19世纪的“谋杀”相对比较简单,法律对“谋杀”的界定也是由此出发的。
那时候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谋杀”,谋杀是谋杀者自己“起意”,因他的个人动机而犯下的杀人罪行。
但是,在20世纪的极权制度中,一个人杀人可以是因为服从命令,而非是因为他自己起意或有个人的动机。
法兰克福审判依据“谋杀必须有个人动机”的原则,虽然看上去过时,但在战后的德国法庭判决中却是有先例可循的。
19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辛斯基(Bohdan Stashynsky)的苏联秘密警察(KGB)人员因1950年代在西德犯下的数件杀人案而受审。
但是,由于他是接受KGB上司的命令而去杀人,并非他自己起意要杀人,所以德国法庭判处他的不是“谋杀”罪,而是“胁从杀人”罪。
斯塔辛斯基一案成为西德法律判决的一个先例,根据这个先例,极权制度中的杀人罪行,只有那些“行政决策者”才可以被定谋杀之罪,而那些服从命令而杀人的罪犯,他们所犯下的都只能是胁从杀人罪。
在法兰克福法庭上,“行政决策者”被界定为纳粹时期第三帝国的最高领导层人员,而所有因执行他们命令而杀过人的则都是胁从杀人者。
在他们当中,只有那些能确证是由于他们自己起意杀人的才能被判谋杀罪。
谋杀和胁从谋杀的区别意味着,一个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杀害过千百犹太人的党卫军看管,如果只是服从命令,那就只能判他胁从谋杀罪;但是,如果另外一个党卫军看管自己起意殴打一名犹太囚徒至死,则可以判他谋杀罪,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命令。
有一个叫霍克(Karl Hocker)的党卫军中尉,他负责杀死了至少3000名囚犯,法庭判决他只是服从命令。
就霍克而言,他服从本不该服从的命令,这固然是不道德的,但他犯的并不是谋杀罪,他以前从来没有犯过法,战后他也是一名守法的公民。
因此只判决他7年监禁。
而另一名党卫军却因“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开枪杀人”的罪名被判处谋杀罪。
这样的定罪好像有命令就可以开枪杀人似的。
有批评者指出,这样的指控很滑稽,也是很讽刺。
然而,尽管这看上去近乎荒唐,但它却符合法律审判的逻辑,也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的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虽然接受审判的结果,但多次对审判的原则提出批评。
鲍尔有犹太人血统,1933年有一段时间被关押在Heuberg集中营里,后逃到北欧避难。
他于战后回到德国,帮助重建德国的司法体系。
对于法兰克福审判,他主张让世人看清“奥斯维茨的体制”,在这个体制里,不只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在作恶,许多普通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效力于罪恶的杀戮。
鲍尔说,“几十万德国人参与……‘最后计划’,他们并不只是服从命令,而且更因为那也出于他们自愿所拥有的世界观”。
当然,鲍曼所说的许多德国人的“自愿”,是完全的自愿,还是包含着“洗脑”和“胁迫”(duress)的因素,则是富有争议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胁迫”的问题法兰克福审判向世人展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内作恶问题,那就是“胁迫”。
一个士兵或警察由于受到来自上司和组织的胁迫,迫于服从命令而开枪杀害或杀伤无辜的百姓,他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行责任?
如果应该的话,又必须承担怎样的罪责?
其他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杀害或杀伤罪也会有同样的问题。
例如,在“文革”中的红卫兵和造反派“组织行动”中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的个人该不该追究个人罪责,如何为他的罪责定罪,也都会涉及胁迫的问题。
被胁迫的犯罪不一定发生在专制的组织化环境中,但在专制环境中有比任何其他情况下更为极端和残酷的表现。
胁迫指的是个人或者群体使用威胁、恫吓、欺骗或者其他形式的压力将其意志强加给非自愿的另一方,令其按照胁迫者的意愿来行动。
为了达到目的,胁迫经常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来强迫别人合作或服从。
一个人处在胁迫的处境中,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或意志有所行动。
胁迫可以采用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多种手段,对人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如失去工作和谋生手段、开除党籍、降职或撤职、监禁、戴上政治帽子、连累家人子女,等等。
这类胁迫经常是在整体性的极权制度中发生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胁迫的定义是:“用非法的威胁或逼迫手段诱使一个人以他原本不会的方式行动。
”这里的“非法”是指一般社会的法律而言。
在极权体制性的作恶环境里,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正是由制度特意设计的组织形式所要达到的统治作用。
制度或组织对个人的胁迫与个人对个人的胁迫是不同的,它有更多、更隐蔽、更有效的手段,也有更为长期的控制效果。
只有在个人罪行被法律追究或个人(或集体)进行自我反思的时候,胁迫才会成为一个与制度环境有关的“问题”。
平时,人们在体制内做坏事或作恶,对自己的行为很少会有所反思。
他们往往会以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事,事情本该如此。
由于被宣传洗脑,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所做的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如对“阶级敌人”的残酷批斗和迫害)。
有的人即使感觉到自己做错了,良心有所不安,但仍然会为自己开脱,认为这是为生存而“迫不得已”的事情(如为了保住工作的饭碗或不至于落得于“坏人”同样的下场)。
这类情况在“文革”中是非常普遍的。
一个名叫王冀豫(1951年生)的老红卫兵于2013年5月在《炎黄春秋》上发表题为《背负杀人的罪责》的文章,就谈到了“文革”中自己被胁迫犯罪的问题,当然,其目的并不是为自己开脱罪责。
王冀豫是“文革”中北京“老红卫兵”一派的成员。
16岁时在一场武斗中打死了人。
他在自己的回忆中触及了犯罪行为的胁迫因素,其中包括他所在的那个红卫兵组织的“革命压力”,以及外来的胁迫如何被内化为自己的“阶级觉悟”。
王冀豫第一次看到红卫兵伙伴们凶狠打人,把人打倒后,再用硬头飞行靴猛踹,被踹的人的头在工人体育馆水磨石地板上撞击,他“禁不住扑到被打人的头上大叫‘别打了,太残忍了,要把他打死了!
’”但是,他这番言行被同伴认是“资产阶级人性”的劝阻,“不仅没让大家住手,反而起了反作用。
就在他大喊时,一个不知来自哪个部队大院的高中生将他一把拽起来,对他一通训斥:‘你是什么阶级感情,你知道他是什么人吗?
他是流氓,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渣子,他是人民的敌人!
’”这种“文革”中常能听到的训斥和警告就是一种胁迫,王冀豫至今记得,听到这一训斥,“惭愧得我简直就觉得自己的阶级感情出了问题,我怎么就不能站在无产阶级一边呢?
结果我一咬牙,就投身在打人的行列中了。
”五分钟后,他比那些同伴打得更凶。
王冀豫开始是“不得已”打人,无非是想证明自己能革命,但是很快打人渐成他的生活惯性和乐趣,他说,“文化大革命,我们为什么说它是浩劫呢?
就在于它摧毁了人性中最底线的那个堤坝,甚至作用到今天!
”1967年8月5日,他在一场武斗中用棍子打死了一个名叫王彦宏的同学。
当年的12月14日,正当王冀豫准备回北京投案自首时,他被逮捕了。
他在海口监狱被关押了近半个月后,被带回了北京,又在北京半步桥监狱被关押了9个多月。
我们无从知道关押王冀豫将近10个月的法理依据。
据他自己说,虽然他打死人有个人罪责,但他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为他被监禁“没有经过任何审判”,而许多其他打死了人的也都没有被抓。
法治国家里的“胁迫罪”审理过程中,对胁迫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证实过失行为的“环境原因”(actusreus)和排除“犯罪意图”(mensrea)。
所谓排除“犯罪意图”,也就是无法证明它的存在,这是无罪论定的原则。
在法兰克福审判中,“环境原因”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下级纳粹分子的行为缘自上级命令,但是,没有个人“犯罪意图”不等于无罪,因为提出被胁迫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认罪。
它并不否定犯罪的事实,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要求减轻而已。
在对杀人、伤人的刑事法律追究中,嫌疑人犯法的动机为何,这不在考虑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
但是,在“不得已”动机理由成立时,有可能减刑。
因此可以说,“文革”中的打人、折磨人、杀人都是有罪的,“环境原因”只关乎他们行凶者的罪责程度,并不能为他们完全脱罪。
胁迫若要成为减罪的理由,必须要能证明两点,第一,外来的压力确实是压倒了行为者自己的意愿(“我”实在没有办法);第二,这样压力确实大到足以压倒具有一般勇气的普通人的意愿(“我们大家”都没有办法)。
即便如此,是否允许,或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以被胁迫作为减罪的理由,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
有的可以不考虑被胁迫的因素(例如,解放后对国民党人员的政治报复就是这样的),有的则可以认为,虽然人们的勇气有高有低,但在某些情况下,谁都可能因胁迫而做坏事或作恶,法律对人性的这一软弱特征应该予以考虑。
法兰克福审判所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政策。
审判“普通纳粹”的争议与历史意义对于奥斯维茨审判的意义是有争议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它让许多实际参与纳粹罪恶的德国人有了“脱罪”的借口,因此是一个“失败”。
另一种是看到它对德国民众的教育作用,并在这个意义上肯定它的“成功”。
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而它们都与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有关。
鲍尔是失败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对媒体报道法兰克福审判的方式多有批评。
他认为,媒体在报道中把那些定罪的杀人犯描绘成丧心病狂的恶棍,似乎在奥斯维茨发生的罪恶只是少数与普通德国人不同的、心灵特别邪恶的歹徒所为。
他认为,简单地把所有的服从命令杀人都看成是胁从杀人,以为有命令就应该服从,应该执行,那岂不是等于在假设这些命令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吗?
鲍尔写道,媒体对审判的报道方式助长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观念”,那就是,必须为数百万犹太人的惨死负责的,“只是少数的人……而其他参与者都只是由于害怕,或被强迫,因此才干出了完全违背他们自然本性的事情”。
亲自参加法兰克福审判的德国作家马丁·瓦尔泽(Martin Walser)在一篇报纸文章中也写道,新闻报道越是把那些罪犯写得青面獠牙、十恶不赦,“就越是在拉大我们与奥斯维茨的距离。
我们与这些事件,这些不是人干的暴行无关”。
这样的报道给德国公众一种虚假的心理安宁,“他们从对党卫军看守的定罪中得到满足,觉得自己与他们撇清了关系,并认为事情已经有了定论,就算是可以过去了”。
鲍尔还认为,法兰克福审判的法官对审判的失败也负有责任。
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听上去好像纳粹期间的德国是一个被外国占领的国家,大多数的德国人除了服从占领者的命令,再没有别的选择,“而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
德国的那些狂热的国家主义者、反犹主义者和仇恨犹太人的人们,没有他们,希特勒的统治是不可想象的”。
鲍尔始终在提醒德国民众,不要回避广大普通人在纳粹罪恶中自己的那一份责任,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人并不是在外国人统治着,他们的统治者就是他们自己为之着迷的英明领袖希特勒。
尽管法兰克福审判并不完美,但是,总体而言,它对德国人反思二战期间的“罪过”和普通人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有教育意义的,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称为“德国罪过”的许多细节都由于法兰克福审判生动而令人震惊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对普通民众来说,细节的力量是远远超过哲学说理的。
检察人员和法官参阅了4000多种文献资料,动员了19个国家的359个证人到庭提供证词,其中包括211个大屠杀的幸存者。
这场长达两个月的审判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
有两万多人先后旁听了这场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
这次审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对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德国激进青年一代(称为“68一代”,68er-Bewegung)对纳粹过去的反思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80年代对纳粹时期的“日常生活”历史研究(Alltagsgeschichte)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历史研究本身则又再一次引起了许多关于纳粹时期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责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从一开始,法兰克福审判就抱有帮助德国公众记住大屠杀的公众教育目的。
它在起诉中避免搞扩大化,与这个目的是一致的。
即使是在对有限的罪犯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它的目的也不只是给少数罪犯定罪,而且将审判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让国内外的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展现的种种细节,充分了解大屠杀是怎么发生的,德国人应该如何面对不久前的过去。
这样的审判不是搞运动,与我们所熟悉的那种先定百分比,然后像完成任务般地“挖出暗藏的敌人”,大规模的监禁和处决是完全不同的。
早在1943年的美、英、苏德黑兰会谈时,三国首脑就已经商讨了如何处理纳粹罪犯,要不要大规模处决德国人的问题。
斯大林提议要处决五万至十万德国军官。
罗斯福开玩笑地对斯大林说,四万九千够了吧?
丘吉尔以为他们是认真的,不高兴地说:“这是对为国家而战的军人的冷血屠杀。
”但是,他还是同意要按1943年莫斯科宣言商定的那样,对于战争罪犯进行审判。
尽管如此,丘吉尔还是强烈反对任何“为政治目的的处决”。
在波兰、德国或别的国家进行的奥斯维茨审判,针对的是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不是政治报复。
政治报复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它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只能彻底败坏法治,这也是我们从判决和镇压一些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阶级敌人中得到的历史教训。
法兰克福审判与大开杀戒的政治报复是不同的,可以为今后类似的罪责追究提供经验与先例。
法兰克福审判的意义更在于它是彻底清算希特勒和纳粹罪恶的一个有机部分。
它追究的对象是在奥斯维茨犯有罪行的中下级看管人员,是五年多以前在波兰进行的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后续。
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追究的是奥斯维茨的高级军官,是纽伦堡审判的后续。
然而,即便是在纽伦堡法庭上追究的也不是最高级的纳粹党魁,因为纳粹党魁希特勒、戈培尔、希姆莱、戈林在纽伦堡审判前就已经自杀了。
战后对纳粹的罪恶的清算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清楚分明,而每一阶段的审判又将罪恶的主源回溯到纳粹的最高领导希特勒。
这一整体的罪责清算因此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试想,如果纽伦堡法庭会审判纳粹的高层官员,而对希特勒本人却做某种有所保留的肯定,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再试想,如果在波兰或德国,一面审判奥斯维茨的各级军官,一面又在肯定希特勒个人和纳粹党的“历史功绩”、维护他和这个党的“历史地位”和“威望”,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更试想,如果希特勒的这面旗帜不倒,那又怎么能避免对纳粹的审判不是要么避重就轻、装模作样地走过场,要么就因为意识形态的重重禁区而根本就不可能呢?
历史是没有试想或假设的,但人们却又总是忍不住要对历史做种种假设,或是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设想不同的可能。
做这样的试想或假设不是为了要改变历史的发生,而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对历史的认识:历史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内在不变的逻辑或定则,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造就了不同的历史。
“奥斯威辛”在我们的时代几乎成为二战中纳粹恶行的代名词。
一提到它,所有人都会记起历史课本中关于大屠杀的章节,人类历史上最“非人”的章节之一。
因为它妇孺皆知的恶名,很难想象奥斯威辛曾在战后的十几年中被人们遗忘。
一九四五到四六年间的纽伦堡审判只触及盟军眼中最主要的战犯,波兰当局于奥斯威辛当地进行的审判也只处理了不过几十人,而当年集中营中的党卫军官兵共有七千余人。
更重要的是,这些审判不是盟军控制下的政治表演,就是外国权威(如波兰)的清算,没有在德国人的心里掀起任何涟漪,没有揭露、没有反思。
在奥斯威辛作恶无数的党卫军成员,战后都悄悄隐匿在人群中,干着普通人的职业,过着平静的生活。
直到六十年代初由黑森州总检察长、前犹太逃亡人士弗里茨•鲍尔主导的法兰克福审判,二战战犯才第一次受到德国法律制裁,集中营的历史才开始拷问德国人的灵魂,奥斯威辛才进入史册,成为德国乃至全人类记忆中永远隐痛的一块伤疤。
影片《沉默迷宫》讲述的便是这段“揭伤疤”的历史。
一九五八年的法兰克福,奥斯威辛幸存者西门•科尔什(约翰内斯•科尔什饰)无意间发现当年折磨他的集中营看守不但逍遥法外,还在一所学校教书。
在记者托马斯•格尼尔卡的帮助下,他向州司法部揭发求助,但没有人愿意接这样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案子。
出于好奇,新入职的年轻检察官约翰•拉德曼(亚历山大•斐林饰)接过科尔什的线索着手调查。
没曾想,调查过程面对层层阻力,从司法部同僚的不解到警方的不配合。
昔日的刽子手如今过着太平日子,他们的资料静静地堆积在美军档案中心,人们看到的只是战后经济腾飞、歌舞生平——对历史的冷漠筑成诡黠的迷宫,把探求真相的人困在其中。
意大利裔德国导演里奇亚莱利没有把《沉默迷宫》拍成弗里茨•鲍尔的传记片,关于以色列摩萨德的内容也只是一个背景。
影片并不完全忠实于历史,虚构出了略带浪漫色彩的人物约翰•拉德曼,而把这个金发帅哥放在叙事中心,并不仅仅是戏剧化的需要,也是一种历史观的角度微调。
主流叙事一般比较关注鲍尔与摩萨德合作擒获“纳粹刽子手”阿道夫•艾希曼的史实,而片中主角苦苦追捕的则是另一大战犯“死亡天使”约瑟夫•门格勒,他在奥斯威辛主导的医学“研究”以犹太囚犯的身体为试验品,堪称大屠杀史中最恐怖的一页。
拉德曼并没有成功,他只好将注意力放在其他次级战犯身上。
片尾的字幕告诉我们,历史上的门格勒始终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是在南美度过余生,死于意外。
正义并非如我们希望的那样始终被伸张,罪恶有时真能逍遥法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沉默迷宫》的历史观实际上更加残酷、现实、冷静,艺术手法或许浪漫而戏剧化,传递出来的信息却令人不寒而栗。
里奇亚莱利揭示出,法兰克福审判的最大意义,不是复仇式的清算,而是把沉醉于战后繁荣的德国社会惊醒。
调查中顺藤摸瓜牵连出来的每一个党卫军中级军官都是一段令人不寒而栗的历史,而将其公之于众,便是用洪亮、清晰、不容质疑的声音拷问德国人的良心,让整个民族走出沉默的迷宫。
作为去年多伦多电影节的竞赛片,《沉默迷宫》于今年五月才在德国之外的欧洲各国陆续上映,无疑是踩着纳粹德国投降七十周年的纪念日。
这不是一部直接反思战争和屠杀的影片,而是对于反思的反思。
它让我们看到,关于暴力和罪行的记忆一直在不断被修改和重塑,而对这些记忆的话语争夺,也是一个险恶的战场,敌人的武器是谎言、拖延、隐藏。
每一个努力找出真相、留住记忆的人,都是这场战斗中的英雄,而这些英雄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狡猾的战犯,而是我们的沉默和遗忘。
或许是巧合,男主角亚历山大•斐林八年前的一部旧作也许是《沉默迷宫》的最佳注脚:《过客》中的斐林饰演一位当代德国青年,在奥斯威辛进行公共服务的时候遇到一位集中营幸存者。
今天的奥斯威辛,正如该片片面原文所说,战事过后、游人如织,历史似乎决绝地翻过了一页、不再回头。
所幸的是,这些包括电影在内的文艺作品,也将那段历史一锥一斧地刻在了德意志的记忆中,在每一次反思时拷问每一个灵魂。
所以,历史不再沉默,我们不再遗忘。
(刊于《北京青年报·文艺评论》2015年8月14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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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见识浅薄,每每看到对某些鲜为人知的历史真相的揭露都震撼无比,也热衷于这一题材。
后来就觉得,这种重现、反思乃至审判历史的故事,看得太多太多了。
韩国的《辩护人》、《华丽的假期》、《共同警备区》,波兰的《卡廷惨案》,意大利的《1900》、《同流者》,南斯拉夫的《无主之地》、《地下》,更不用说《辛德勒》、《钢琴家》、《毒太阳》、《帝国的毁灭》、《窃听风暴》、《穿条纹睡衣的男孩》等等等等……对这一类电影渐渐开始失却兴趣,给予高评价的理由似乎只剩下敬意。
看到《缄默的迷宫》7.9的分,我想,这片儿大概不过如此吧。
历史片评分能到8以下,这是得有多沉闷无聊。
然而抱着无聊杀时间的心态开始看,影片结束后我却决定五星。
四星半电影分,加半星喜好分。
我如此中意这部片的原因,大概是它让我看到了一些不一样的东西,比如历史究竟是如何被重现的,而不是历史本身。
这部片让我突然发现,最容易成为“空白”的那段历史,不是战时,而是战后。
被处心积虑埋藏起来的,终究会随着时间流逝重见天日,而探寻真相的人本身却往往为后人所忽视、遗忘。
你看,前面掉书袋式列举出来的那么多部片,有哪一部是聚焦于历史重现者而非历史参与者的?
我们现在称颂着德国人对于历史的反思态度,然而有多少人清楚反思背后的艰辛和痛苦?
恕我无知,至少在此前我是毫无概念。
我曾以为,在1945年后,阳光普照大地、驱散长夜,所有黑暗的罪孽暴露于正义之下,是一瞬间的事。
在此之前我不知道,德国人对这一页历史曾讳莫如深,德国的战后一代居然可以对奥斯维辛一无所知。
我不知道真相曾被困在如此庞大的一座迷宫里,不知道那些迷宫的探索者经历了如此多的波折坎坷,几近迷失。
有人觉得剧本过于模式化,我则称其为真实。
作为战后一代的后代,我们自然完全了解剧情的走向。
调查一定会胜利,真相一定会被揭露,不然还能怎么样呢?
然而该责备编剧太“工整”吗?
我倒倾向于觉得我们是被历史书剧透了,早在多年之前,与编剧无关。
在我的眼中,这是一部向先辈致敬的影片,不是历史的反思,也不是什么悬疑故事。
它不需要花巧和深度,只负责记录,记录那些迷宫探索者的曲折历程,让我们得以看到在审视历史时最容易遗漏的盲点。
想起短评里有豆友问为何要插入爱情的戏份?
我以为凡人的情感与弱点,是记录中不可略过的一部分;而那个倔强固执认死理的拉德曼在最后挽回女友时的拙劣表现给我带来的真实触动,胜过一切浪漫结局。
有人说这种工整刻板毫无风格靠三观正赚高分的片难道不烦吗?
至少我个人对于电影从不会因为主观情绪而降低评价。
好片可以推荐,烂片可以标雷,但夹杂了主观好恶的判断,决不会成为我分享给他人的版本。
而且我一直以来秉持的观点是,任何艺术形式的根本目的都在于记录信息。
表达方式影响到信息被接受的程度,但表达的瑕疵并不使其失去记录的意义,所以求全责备刷一两星实在是没有必要。
换句话说就是要找乐子请出门左转谢谢。
二战过去20年了,当年集中营的德国士兵,每人对当年所犯下的罪行一一陈述并且认错。
20之后是否判刑已经不重要了,虽然国家号召自己走向歧途,但是一个民族,错就是错了,他们的确有正视错误的勇气。
所以日本可耻,德国伟大。
但是当我们在痛斥日本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我们文革时期,那些打死逼死人的红卫兵是不是也应该出来道个歉。
否则我们与日本侵略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其实是一个相信法律正义性的检察官的成长历程,只是这个成长历程的背景是奥斯维辛审判。
我始终认可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所以在奥斯维辛服役的党卫军应该按照什么法律来审判相信很久以来就是一个蛮大的课题,如果是反人类战争犯的层面应该是国际法领域,波兰和以色列特地为那些在当地被审判的纳粹军官立法,那在德国境内呢,如果党卫军是听从当时的主权指令,那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法律什么罪名来指控呢,这样来想,这场在法兰克福的奥斯维辛审判其实更多的不是法律意义,因为我总觉得太牵强了。
说到这里才绕回最早的那句相信法律正义性的检察官,如果他按照这个初衷去调查并起诉势必是要痛苦的,法律从来和正义性不能等同。
他在重新认识这场审判意义的同时也揭开了德国普通百姓对那场战争和以奥斯维辛为代表的种族歧视屠杀的态度。
到底谁才是盲目的?
是那些自欺欺人的百姓,还是放着好日子不过非要揭伤疤的“正义”人士呢?
当时加入纳粹的德国民众到底是被迫还是被洗脑还是这个民族骨子里的特性呢?
就像约翰说的,你们都是被迫的,只有希特勒一个人应该被惩罚吗?
德国人对战争的反思值得我们尊敬,如同最后约翰终于想通了这场审判的意义,惩罚什么人,怎样惩罚已不再重要,需要的是说出真相,让整个民族甚至人类反思。
淡忘是件容易的事,从《缄默的迷宫》可以知道当时的德国,大部分人大都已经忘了二战那回事,生活过得有滋有味,要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集中营的幸存者认出了一个在学校做老师的前纳粹,又被一帮有正义感的检察官知道,让尘封已久的一断难忘的往事,重新纳入人们的视野。
你身边的好人可能在以前是个杀人恶魔,甚至是你的亲人,战争不管是哪一方,但给予了暴露人性中恶的部分,不然怎么会下得了手,所以战争前先培养仇恨,即使和自己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只有恨了,才有战斗力。
记得那时自卫反击战前夕,广播报纸,电影前的宣传片都是边境,越南如何侵扰中方的领域,杀人放火抢东西,搞得我们个个群情激奋,效果出来了。
回想起来有意思的,我想那时帮胡志民打美国,就在不远的时间里。
可怜生灵涂炭都是老百姓。
人类要远离战争,不要被少数人忽悠了。
#缄默的迷宫#历史就像一个迷宫请不要迷失自我,有真实历史事件改编由德国年轻检察官的视角事件揭露奥斯维辛集中营事件从而改变德国司法体系的故事,简单的配乐与叙事风格带有平稳的紧张感,复古镜头的运用直接拉近了一个战后成长的德国而后经过反思重新能够变得强大,一个国家能够认清过期时长思量才能更好的着眼于未来,电影的意义大于拍摄手法的本身,有时候历史的裹挟人可能都是身不由己,就像台词的一句话:你是要这个国家的每个孩子都拷问自己的父亲是不是杀人犯吗?
——是的!
我希望这些缄默,这些谎言,终将走到尽头!
(8/10)另一种视角的奥斯维辛题材,德国人直面着最敏感的话题。反映阿登纳时代的德国青年对集中营很无知,觉得与自己没有关系(就像我们对文革的心态一样),主人公一行成了那个时代难得的坚持。德国能有今天对二战的思考,不完全是因为外在施压,也有内部自己的努力。
可惜的是所有的感动都来自于故事本身,电影本身非常平庸
优秀的民族反思我们这么优秀为什么会出这种事以后绝不能再出而不是我们这么优秀这种事只会抹黑我们的优秀所以坚决掩盖到底,于是他们越来越优秀。
——你是要这个国家的每个孩子都拷问自己的父亲是不是杀人犯吗?——是的!我希望这些缄默,这些谎言,终将走到尽头!
好似真的存在一个真相,被揭露之前所有人一派天真,等真相大白了大家惊诧悲叹,啊,真的这么简单就好了。
奥斯维辛集中营后德国人的反思,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的开端,从此没有掩盖,真相逐渐被揭开。
虽然情节和主题超认真严肃,但色调、场景和镜头都很赏心悦目……尤其喜欢最后2二十分钟
历史只为敢于打破缄默的个人与民族提供迷宫的钥匙。
一想到將有多少影評會著眼在轉型正義多過評價電影本身、多少影迷將對焦在「我國的xxx事件也該效法」的憤慨多過觀影感受,我就不耐。我想怒喊:你們沒發覺本劇盡力避開倫理爭議的苦心嗎?沒看見本劇刻意設計一個無知主角逼迫眾人去知的目的嗎?沒察覺這一切都是為了觀眾知道本片不是在談正義嗎?
反类型,反高潮,中间还有对个人英雄主义的批判,俗套的开头也走了一个还算不圆满的收尾。当法兰克福审判历史片的预期看绝对非常失望,所有重要节点和人物事件都没有下笔墨细写,真正要讲的反而是青年一代对历史再发现的过程和心态转变。德国战后反思经历了三次审判,半个世纪才让很多今天我们认为是常识的东西得以被承认和正视,现在被呈现的太容易反而让人忽视了当初实现得多艰难。男主周围所有人都知道得比他多,每次他费劲吧啦找到新的宝贵突破点交上去就“哦这个大家都知道”,“哦这个是默认的规则”,代继鸿沟和社会粉饰可见一斑。其实被碾压过的人都很懦弱的,前辈利用晚辈的莽撞翻案,晚辈利用前辈实现个人价值,一个做铺垫的平淡故事模板片。
片子的名字特别好,和主题很贴切。一方面的我觉得那些曾经的战犯,如今只不过是普通人甚至是善良的普通人,既然已经改过是否还要追究;另一方面的我又觉得,不能诚恳面对并且悔过过去罪行,理应受到惩戒。最后只能自欺的想,执意追究,不为罪有应得,而是为了让真相得以昭雪,真理得以证明。
勇气只存在于字典、教科书、电影和口头上了,安稳的活着而已,距离上一次有勇气的记忆都模糊了
正好承接了最近看的书,里面的人名都很熟悉。不得不说,有些人的洗脑功力确实了得。
剧情推进很赞,节奏很棒。没有煽情,也没有故弄玄虚。结尾恰到好处。虽然还是太理想:老爸一样的上司,老妈一样的助理,完美女友,还有并肩作战的朋友。但,电影本身讲述的道理使它独一无二:新生的国家也许不需要复仇,但一定需要知道真相,并铭记真相。另,继续看下去吧。看值得的片子。
题材并无新意,力度温和节奏温吞,优点是规避了商业片形式的历史罪行反思模式,从场面调度的色调到人物表情都肃穆得令人想起立站着看。
没想到德国纳粹罪行在最初二十年还是被掩盖的...看来正义和真理真的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上...同样是少数人反抗权威改变历史 更喜欢聚焦的风格 这部片子也是好电影 但是风格还是太普通了。感觉男主做这个案子的心态变化和读phd做科研差不多啊!先踌躇满志再彷徨再扔掉再捡回
如果是英文片,应该能提名最佳服装设计、艺术指导、环境设计等。
缺点什么
当你在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你。
中规中矩,题材讨巧。手法过于Hollywood,缺乏反思力量。